公證遺囑 一、應到場人 (一)遺囑人。(二)見證人二人。 二、應備文件 (一)遺囑人、見證人之身分證正本。(二)醫療院所出具足證遺囑人意識清楚,有意思能力之診斷證明。(三)遺囑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四)可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五)遺產權利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六)遺產價值證明文件。(七)見證人無民法第1198條情形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