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一、應到場人

(一)出租人(如房屋為共有,共有人須全體到場)。

(二)承租人。

(三)如有保證人(非必要),須到場。

(四)若授權代理人辦理,請參委任代理人應注意事項

二、應備文件

(一)出租人、承租人、保證人之身分證正本,無國民身分證或公司法人,參請求人基本應備文件。

(二)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

(三)房屋權狀正本或第一類謄本。

(四)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稅籍證明或現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