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一、應到場人 宣誓人本人,不得代理。 二、應備文件 (一)宣誓人之身分證正本。(二)將來大陸配偶之居民身分證影本。(三)宣誓書五份(本所可提供制式宣誓書)。(四)單身證明文件: 1. 從未結婚:全戶現戶戶籍謄本五份(五日內、同日申請、記事欄不省略)。 2. 曾結婚,原配偶已死亡: A.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五份(五日內、同日申請、記事欄不省略)。 B. 戶政事務所發給之該配偶死亡證明書影本五份。 3. 已離婚: A.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五份(五日內、同日申請、記事欄不省略)。 B. 戶政事務所發給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