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請求人基本應備文件

一、自然人

(一)本國人:身分證正本。

(二)外國人:護照/居留證(需在有效期間內)正本。

(三)港澳、大陸居民:居留證/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需在有效期間內)正本。

二、公司

(一)負責人之上述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三)公司大、小章

✽ 委任代理人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代理之情形:

(一)依事件性質(如身份行為之結婚)或法令特別規定(如遺囑)。

(二)契約雙方不得授權同一代理人,例如出租人與承租人不能委任同一代理人。

(三)保證人、見證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基本應備文件

(一)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本人身分證影本

(三)本人為自然人:

  1. 本人六個月內印鑑證明書(印鑑使用目的須載明:公證)正本。

  2. 授權書:須蓋與印鑑證明上相同之印鑑章,載明授權事項、範圍。

(四)本人為公司:

  1. 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2. 授權書:須蓋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載明授權事項、範圍。

(五)本人為政府機關

  1. 機關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之公函

  2. 機關首長到職人事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