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請求人基本應備文件
一、自然人
(一)本國人:身分證正本。
(二)外國人:護照/居留證(需在有效期間內)正本。
(三)港澳、大陸居民:居留證/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需在有效期間內)正本。
二、公司
(一)負責人之上述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三)公司大、小章。
✽ 委任代理人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代理之情形:
(一)依事件性質(如身份行為之結婚)或法令特別規定(如遺囑)。
(二)契約雙方不得授權同一代理人,例如出租人與承租人不能委任同一代理人。
(三)保證人、見證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基本應備文件
(一)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本人身分證影本。
(三)本人為自然人:
本人六個月內印鑑證明書(印鑑使用目的須載明:公證)正本。
授權書:須蓋與印鑑證明上相同之印鑑章,載明授權事項、範圍。
(四)本人為公司:
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授權書:須蓋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載明授權事項、範圍。
(五)本人為政府機關
機關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之公函。
機關首長到職人事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