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

一、應到場人

遺囑人本人,不得代理。

二、應備文件

(一)遺囑人身分證之身分證正本。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三)遺囑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可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五)自書遺囑一式二份(建議以複寫紙書寫)。

(六)遺產權利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

(七)遺產價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