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帶大家了解公證費的基本規則,這一篇要來帶大家看一些常見的特殊算法,這樣下次公證的時候就更知道費用是怎麼算出來的囉~
一、租約公證
常見的租約公證,費用是依照「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房屋則為課稅現值),兩者先「取高」,「加計保證金」(俗稱押金),算出總價後,再去比對費用標準表便可得知(註1)。
比如小明跟小張租房子,月租金2萬,租期1年,押金2個月,房屋課稅現值為20萬,約定要強制執行,公證費的算法是:
(一)先算出總租金:2萬/月×12月=24萬。
(二)比較總租金與房屋現值何者為高:24萬>20萬,以24萬計。
(三)加上押金:2萬/月×2月=4萬,所以本件租賃的價值就是24萬+4萬=28萬。
(四)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28萬元落在「逾20萬元-50萬元」那一列,又因為約定要強制執行,所以公證費總共就是3000元。
二、外出辦理怎麼收費?
公證人依法可以在轄區內執行職務,因此也就有外出辦理的可能性。
有幾種常見的外出加收費用:
(一) 日費
所謂的日費,就是公證人外出花費時間而生的費用,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間公證人的日費為500元/次(註2)。
(二) 旅費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是「比照法院公證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為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者之出差旅費收取之」,而且得依「來回距離」照「計程車費率」計算,所以旅費基本上就是以來回計程車資計算(註3)。
不過日、旅費基本上公證人應該是有 裁量權 的,經常都會合稱差旅費一起報價,只要跟當事人談好即可。
(三) 體驗費
所謂的體驗費,法規規定的情況是:「公證人」因為「作成公證書必須實際體驗」而「出外至現場」,且不包含認證文書常見的現場查證(之後再詳述)及交通時間,每小時加收1000元(註4)。
除了法規明定可加收體驗費的情況外(如公證法第116條的股東會決議體驗),目前實務上常見會加收體驗費多限於「事實」體驗,比如:銀行保管箱開箱公證、主持公證結婚儀式、工地現場體驗等。如果是房屋租賃、買賣這類契約公證則較少收取體驗費。但也有見解認為「只要是公證人外出辦理」皆有「體驗」,這部分就可能就交由各公證人裁量決定了。
三、多一頁竟要50元?公證法上的「超張費」
如果「公證書」「正本」(注意:一定要是公證書,認證書不算,且只有正本才可收取)超過6張, 從第7張開始,每一張加收50元。
而「張」的定義是:一行25字,20行為一張。如果無法計算字數或為圖片,則依實際張數計算(註5)。
以常見的 網頁截圖公證 而言,公證書文字部分可能2頁,但截圖有10頁,如果當事人須要2份正本,那公證費就是:
(一)網頁事實標的價額屬於不能算定,收取1000元公證基本費。
(二)總共12頁,每份正本第7-12頁(共6頁),須收取超張費,當事人要2份正本,故超張費為6×50×2=600。
(三)所以本件公證費用總計為1000+600=1600元。
礙於篇幅無法繼續帶大家了解費用收取的相關見解,往後介紹個別公證類型的時候再來細談吧~
*註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準用之。
*註2:
參照司法院92年12月23日(92)院台廳民三字第30432號函意旨,日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依司法院按該條授權發布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收取之,而參照該標準第3條規定,日費為500元。
*註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註4:
【公證法第115條】
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6條】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
*註5:
【公證法第124條】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7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併計算。
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